释义 |
根据民法典和公证法规定,公证遗嘱无需见证人。遗嘱人可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办理,涉及不动产的申请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和遗嘱申请也可适用此规定。公证遗嘱无需见证人。根据《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公证遗嘱需遗嘱人在公证机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申请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和遗嘱的公证申请,可以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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