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罪刑法定原则 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 刑罚 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 刑法 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法律主义:成文法、行政法与规章、习惯法、判例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是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明确性具有相对性:立法和理论的合力。明确性实现与否与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规范构成要件在刑法中的存在不可避免。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7)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