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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章第二百五十九条?
释义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举措的,应当立即解除
    行政诉讼案件全部诉讼过程
    一、起诉
    1、起诉的条件:
    (1)原告认为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2)被告必须明确指出具体所做的行政行为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证据以及诉讼请求。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并且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5)必须提前经过了复议程序。
    (6)在法律规章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2、起诉的方法:书面形式,按照相应要求书写起诉状,才能开始诉讼程序。其主要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等。原告人的组织名称住址以及代表法人的情况。
    (2)诉讼的请求以及证据事实和原因
    (3)根据事实的来源和内容,证人的信息。
    (4)接受该起诉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体日期。
    二、受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之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其符合法律规章的起诉条件的话,可以决定立案审理。受理与否,是要按照国家审批权对该行为审查的单方面行为结果所决定的。
    三、审理
    (1)审理前准备: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后,在立案那天起五日内,将起诉状的副本发送给被告人,被告人需要在收到那天起十五天内将有关的证据以及规范性文件交到人民法院,并且提交答辩状。答辩状通过人民法院在五日内将副本发送给原告开庭时间地点需要通知当事人以及有关诉讼参与人。对于公开审理的安静,应该公告当事人姓名、案件缘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2)开庭审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陈述行政观点矛盾:原告、被告、第三方,接着举例证明,或者物质证明,最后当事人陈述。
    (3)合议庭评议和判决:在上面说讲的审理之后,合议庭的人员会进行评议,对于判决的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达成共识之后有院长审批。该过程不公开,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应该被记录。判决是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之后,依据事实,已法律为标准进行裁判的行为称判决。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章》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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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5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