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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
释义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作出 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的; 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作出行政处罚 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等情况。 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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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2: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