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安执行的刑罚有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 目前的刑罚里只有管制、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专门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3、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有: 1、罚金:它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实行制裁的刑事处罚; 2、剥夺政治权利:该附加刑对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适用;若独立适用则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犯罪,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刑罚,但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4、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综上所述,公安执行刑罚的时候有三种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主要有五种的处罚,还加上三种的附加处罚,并且附加的处罚是可以独立使用的,五种处罚中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不同的刑罚有不同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