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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按责赔偿条款的效力
释义
    在车辆损失险条款中涉嫌双重的免赔约定。首先在免赔条款中有约定,全责免赔多少,次责免赔多少等等。其次在赔偿处理中又约定,全责按多少比例赔付,同等按多少比例赔付,次责按多少比例赔付等等。按责赔偿条款是约定在赔偿处理项下的,这个既不在保险责任项下,也不属于免赔项下,如果约定在保险责任项下,保险人有提示说明义务,但没有明确说明义务,即该条款是有效的。如果约定在免赔项下,保险人需要证明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赔条款才能有约束力。但现在按责赔偿条款约定在赔偿处理项下,到底是属于责任范围还是免赔范围?我们可以说它既不属于责任范围也不属于免赔范围。
    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项下都没有这样的约定,而赔偿处理中约定这样的条款,可以说是保险公司自己认可的一种处理方式,一旦涉及到免除或减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时,还是要考虑免赔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这里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免除减轻赔偿责任的条款一般是约定在责任免除项下,如果约定在责任免除项以外的其他项目下是否还是有效?免除责任条款约定在其他项目之下是不规范的,可以说是一种规避免赔条款明确说明义务。法律规定保险人对免赔条款有明确说明,但没有规定对赔偿处理方式等其它条款项目也要有明确说明义务,那么投保人可能也只注意到责任免除项下的免赔条款,对后面的赔偿处理方式上的免赔条款并没有引起注意,这样往往就引发理赔纠纷。
    在财产险理赔中一般是不按过错责任来核定赔偿金额的,如同人身险理赔也是不按过错责任大小来核定。这就是为什么财产险类又细分了一个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不属于责任险类,保险人不是按照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大小来承担保险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在条款设置上就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按责赔偿条款的约定其实和保险责任的约定是矛盾的,比如在无责事故中,碰撞是属于保险责任,但被保机动车无责,按赔偿处理条款约定赔偿比例为
    0,也就是说属于保险责任但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显然还是有些争议。这就是为什么北京法院引用《保险法》19条认定按责赔偿条款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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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3: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