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向个人借款合法吗 |
释义 | 有限责任公司向个人借款合法,但存在违法行为应认定无效。公司向个人借款需满足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违规、有出借行为等条件。股东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包括虚假出资、未履行清算通知义务、恶意处置财产、提供虚假清算报告、无偿接受公司财产、财产混同、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等情形。 法律分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向个人借款合法吗? 有限责任公司向个人借款的行为是合法的,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公司向个人借款满足哪些条件借款合同才生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有出借行为。 三、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 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或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4、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5、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6、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7、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结语 在有限责任公司向个人借款合法性问题上,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借贷行为是合法的。但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借款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公司向个人借款生效需要满足行为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等条件。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情形包括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公司清算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等情况。此外,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也可能导致连带责任的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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