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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案件中探望权问题的明确性探讨
释义
    法律分析:一、离婚案件中探望权问题的明确性探讨
    探望权作为一种特殊权利,它需要直接抚养方的协助和子女的配合,否则探望权人难以真正行使该权利。因此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及探望权人的合法权利,司法实践中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首先应由当事人双方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在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予以综合判定;另外为确保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判决主文中不宜对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确定得过细,因为这种过于详细的规定可能因为某些客观原因造成探望权人的权利无法真正实现,这不仅会降低裁判文书的可操作性,同时更是加大了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难度。
    二、执行探望权案件中遇到的问题
    (一)探望权申请执行的主体问题
    从探望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探望权是直接抚养人相对的权利。父母双方离异后,未直接抚养儿女的一方就可以向法院主张对儿女进行探望的权利,也就是说探望权的主体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而直接抚养方的父或母就成了协助探望义务的主体。这种协助义务包括:尽可能的满足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要求,双方进行协商具体的探望时间、地点或者按照法院判决来安排探望。
    根据探望权的立法精神,探望权的设立并不是为了父母双方之间的利益而设立的,而是从利于小孩成长的身心健康而设立的,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直接抚养小孩的父或母因为种种矛盾经常会唆使小孩不与非直接抚养一方见面。导致非抚养一方虽然申请了法院执行探望权,但都无法实现。就法理的解释来看,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向法院主张要求与父母会面的权利。虽然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的小孩属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主张权利应由其监护人行使,但探望权是一种较特殊的权利,在这种权利中,未成年的子女监护人亦直接抚养方。因此,未成年小孩的这种权利也就无法得到保障,而我国现有的立法似乎忽略了这块,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具体的规定,只规定了未成年子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笔者认为既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行使,那么未成年子女亦能成为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即未成年子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探望不直接抚养方的父或母。这样能够更好的实现子女身体、精神、道德、情感等诸多方面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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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11:3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