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2、不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证,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3、不可以担任保安员工作。 参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1)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2)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3)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4)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