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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8种不得缓刑的醉驾情节
释义
    8种不得缓刑的醉驾情节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每100毫升200毫克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还没构成其他犯罪的;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上的,或者具有前款8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适用缓刑。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余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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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0: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