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产权是跟财产有关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产权的排他性意味着特定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一个排除任何非权力主体的占有和使用,并且产权的排他对象是多元的,一个主体可以有多项的产权,但一项产权只能归属于一个主体产权,是能够流动和可让渡的权利,在产权拥有者认为不再需要拥有或者是非拥有的人认为需要拥有的时候产权,要能够流动,并在它们之间互相让渡,从而实现资源的高效率配置,任何产权都必须是有边界,可计量的权利,既不可能把特定产权从其他产权中分离开来,用于交易,也不可能在交易过程中对产权进行有效的计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