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怎样收集家暴证据 |
释义 | 离婚时可以依法收集下列家暴证据: 1、证人证言,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它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 2、遇到家暴报警,出警的记录和笔录,包括被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3、通话录音、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使用手机或者录音录像设备记录当时的情况; 4、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等。 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依法申请法院收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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