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以下几种情形不予认定建筑面积:1、私房中的阁楼,不予认定建筑面积;2、未经登记的房屋但是有房屋建造批准文件的,但未记载建筑面积的,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房屋建造批准范围的搭建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3、未经登记的房屋无批准文件的,不予认定建筑面积;已经登记的房屋,在产权证记载以外的搭建面积,不予认定建筑面积。上述规定中,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以给予建筑物残值补偿,但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