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巨大损失和公私财产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不顾行政处罚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制止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继续进行违法活动或保持违法状态的; (三)在两年之内再犯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同种违法行为的; (四)屡次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节显著轻微,通过说服教育已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较小,能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第八条 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补交资料; (三)责令停止开采,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停产整顿,停止借阅地质资料; (四)责令赔偿损失; (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六)罚款; (七)通知银行停止拨款或者贷款; (八)吊销勘查许可证,吊销采矿许可证; (九)矿产资源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措施。 对同一违法行为,第(一)项处罚不得与其他处罚并用;第(三)项处罚不得与第(八)项处罚并用;其他处罚可以依法并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