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为1%,个人缴费的比例为0.5%。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