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复核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由高级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高级法院可以作出两种复核决定:①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②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直接改判/发回重新审判。 被告人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法院核准。2.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 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3.依法应当由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法院报请最高院核准。法律依据:1、《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2、《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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