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健全碳排放权市场是利用市场方式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手段。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对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并对下列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1、核查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2、交易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范围包括: 1、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核查报告报送情况; 2、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清缴情况; 3、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和其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情况。 核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违法行为: 1、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 2、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 3、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公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称交易主体),均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