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主体符合破产申请要求? |
释义 | 破产申请的主旨是: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包括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以解决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此外,如果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分析 1、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2、《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4、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拓展延伸 破产申请条件下,哪些实体满足资格? 根据破产申请的条件,满足资格的实体主要包括个人、公司、合伙企业等。对于个人来说,通常是指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对于公司来说,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种类型的企业。合伙企业一般指合伙公司或合伙制企业,如普通合伙、特殊合伙等。这些实体在申请破产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债务超过一定额度、无力偿还债务、资不抵债等。具体的资格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具体申请破产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结语 根据破产法规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根据申请条件,满足资格的实体主要包括个人、公司、合伙企业等。在申请破产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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