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规范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
释义 |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两种途径,分别为私力救济途径的协议折价和通过公力救济所实现的申请拍卖。 一、规定了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有哪些 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 二、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规定如何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优先受偿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必要。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动产生。 其法律要件有: ⑴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⑵限于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工程价款。 ⑶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 ⑷优先权的客体必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⑸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 三、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有哪些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优先受偿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必要。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动产生。 其法律要件有: ⑴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⑵限于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工程价款。 ⑶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 ⑷优先权的客体必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⑸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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