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涉外时,法院如何确定管辖权? |
释义 |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原则: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若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原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则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是涉外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如果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管辖。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已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涉外离婚诉讼,那会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原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拓展延伸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确定程序及影响因素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确定程序涉及多个因素。首先,根据国际私法原则,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和案件的联系确定管辖权。其次,双边或多边国际协议也可能对管辖权产生影响。此外,法院还会考虑案件的实质关联性、公平审判的原则以及公共利益等因素。在确定管辖权时,法院通常会进行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依据相关法律和判例进行决策。综上所述,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确定程序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审判。 结语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确定程序复杂而关键,需综合考虑国籍、居住地、案件联系等因素。国际协议、实质关联性、公平审判、公共利益也影响管辖权。法院会审查异议、听取当事人意见,并依法决策。确保公正合法审判是关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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