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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权利按照作用分类
释义
    (一)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自己直接支配其权利客体
    (二)并有权排除他人妨碍其支配的权利。
    (三)请求权是指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四)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五)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六)绝对权是指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一切人。
    (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人。
    (八)主权利是指在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九)从权利是指在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十)既得权是指其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
    (十一)期待权是指其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会实现,也有可能不会实现的权利。
    (十二)原权利是指在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十三)救济权是指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时,或有受到侵害危险时而发生的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特点是什么
    (一)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的体现。具体表现为:
    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家庭出身、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居住年限等,在民事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在民事主体资格上,公民和公民之间无任何差别。在我国,法律不承认任何特权人物的合法存在。
    2.我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等),也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而参加各种必须的民事活动。
    3.我国公民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都有同等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同等的法律保护。
    (二)民事行为能力内容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各种民事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参与各种民事活动,在人身权方面,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可以获得自由生存和安全的必要保障。在财产权方面,我国公民可以享受各种财产权利,不仅可以满足公民生活的需要,而且可以满足公民生产经营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公民在物质生活、生产领域享受权利的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
    (三)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现实性
    我国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为公民实际取得和享有各种民事权利,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提供了最为可靠的保障。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为我国公民所能参加的民事活动的范围的扩大,公民人身权利保护程度的提高,公民个人财产的增加,提供了最为坚实的基础。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有哪些
    (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根据义务发生的根据,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和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如不得侵犯他人财物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义务,如合同债务人的义务。
    (二)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根据义务的内容,民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不干涉所有人行使权利义务。
    (三)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根据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民事义务可分为专属与非专属义务。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如某特邀演员演出的义务;非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如偿还欠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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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4:2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