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财产具体如何行使共同财产所有权的 |
释义 | 针对共同财产所有权,夫妻具体行权方式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并且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认定越权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离婚后房子归男方是否可以卖 离婚后房子归男方可以卖。离婚后房产归一方所有的,房屋就属于个人的财产,财产所有人对个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离婚后归男方的房子,男方是可以卖的。 夫或妻在共同财产上的处置权是平等的,但一方卖房应与另一方进行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卖房,第三人是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且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合同有效。 二、离婚后分割给一方的房子是否可以卖掉 离婚后分割给一方的房子可以卖掉。但只有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出卖,另一方未经所有权人出卖该房屋的行为无效。即财产所有人对个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离婚财产的分割如下: 1、一般均分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4、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三、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非婚生子是否有效 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非婚生子无效,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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