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法院会如何判孩子的抚养权 |
释义 | 1、有优先抚养条件的,可以做优先抚养全的考虑,以下条件视为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该方可以优先;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该方可以优先; (3)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比如对方二婚前一个婚姻离婚处理的时候有孩子抚养权,无其他子女该方可以优先。 (4)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暴力、吸毒),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对方可以优先; (5)孩子成长过程,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照顾,该方可以优先考虑; 2、综合考虑。 如没有明显一方优先行使抚养权的条件,应综合考虑男女双方的抚养能力,根据个案综合考量。比如能与小孩共处的时间、文化程度、经济收入、居住条件等因素。 3、子女意愿。 对抚养权有争议的案件,对于年满六周岁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时,可以考虑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对于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一、现役军人离婚孩子归哪个 军人离婚时,确定子女的抚养权与在一般离婚案件中,确定子女抚养权是一样的。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