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人包括:社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其他。《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