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春秋时期已把用牒写成的文书称为牒,直到汉代,社会上仍有这个习惯。南北朝时期,各不相统属的官府往来行文多使用牒。牒的使用既广,所以唐代把官府往来文书统称为文牒。唐、宋时期,牒已经成为国家规定的文种名称 ,用于不相统属的 各官府之间行文,上行、下行、平行文都用。宋代规定,虽有统属关系,但上行不用状、下行不用符、帖的官府,往来行文也都用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