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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申诉书提交后需要注意什么
释义
    1、等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的通知。提交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劳动仲裁委员会会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2、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确认哪些是自己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准备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
    3、确认是否存在专门性问题需要申请由鉴定机构鉴定,如有需要须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3步骤在开庭前可以一直进行)
    4、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后,根据答辩书内容及自己的主张、证据和理由准备开庭质证和辩论时需要的材料;
    5、收到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后,如认为需要回避的。应提出申请;
    6、在收到开庭通知后,如有正当理由需延期开庭,须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
    一、仲裁立案后多久会通知对方
    仲裁立案后五日内通知对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二、经济纠纷提出仲裁请求的流程
    (一)受理阶段
    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
    3、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必要时可提交补充证据;
    4、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5、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6、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二)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三)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迟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2、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进行辩论和表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3、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开庭纪律。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共同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预交。
    (四)裁决阶段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1、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仲裁庭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裁决;
    2、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三十日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庭补正。
    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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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