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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的部门是哪个?
释义
    医疗事故鉴定的主旨是明确本市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以及不会受理的情形。市、县级市鉴定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医疗事故鉴定,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县级市的鉴定不服申请和市范围内医疗机构的鉴定。不会受理的情况包括当事人直接提出申请、已有医学会受理、已有法院调解或判决、已提起诉讼、医疗机构非法行医造成损害,以及其他卫生部规定的情形。
    法律分析
    1、本市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市、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2、市、县级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局医政部门承担。
    3、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县级市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而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件,以及市市范围内医疗机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医政处承担。
    哪些医疗事故鉴定不会受理
    按照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不会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在医疗纠纷法律实务中,如果多家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同一医疗纠纷进行鉴定的,困难会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这样会给医疗纠纷当事人和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上带来不便和混乱,为避免这样情况的发生,法规做出了对“同一鉴定不再受理”的规定。
    3、如果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4、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5、如果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医疗机构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是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本市的医疗事故鉴定由市、县级市的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然而,有一些情形下,医学会将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这包括:当事人直接向医学会提出申请、涉及多个医疗机构且其中一所机构已经受理、已经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达成协议、患者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纠纷是由非法行医引起的,以及其他卫生部规定的情形。以上是对医疗事故鉴定不受理的一些情形的简要介绍。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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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2: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