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补办收养手续 |
释义 | 法律分析:事实收养关系补办收养手续应当由收养人带齐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对收养人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一、抱养孩子怎样上户口 抱养的孩子上户口,必须先办理收养手续,收养人如符合条件并提供完整的收养登记材料,就可到弃婴发生地所在县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再到公安部门申请户口。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二、单身收养小孩需要什么手续 单身收养孩子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并且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手续: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生效。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三、民间领养的孩子怎样才能登记 在民间领养的孩子,只有拿到民政局出具的收养证明,才能确认法律承认的收养关系,才能登记。收养人关系当事人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根据相关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30岁以上。 只有收养人符合这些条件,收养关系才能合法。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发现生父母弃婴和儿童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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