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担保人有追偿权吗 |
释义 | 连带担保人有追偿权,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连带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了其担保责任的,可以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利。 一、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担保 1、连带担保责任更大 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法院没有对被担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你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要大,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 2、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款人死亡担保人要不要担责 借款人死亡担保人应当担责,具体规定如下: 1、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一般担保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人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三、担保责任分为什么 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方式未约定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方式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担保人对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债务人不归还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归还。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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