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但特定法律除外。债务重新确认后,若主债权债务有效,则担保人需承担责任,否则不需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合同。若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亦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债务重新确认后,如主债权债务有效,则抵押人需承担担保责任。如主债权债务无效,则抵押人无需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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