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刑事诉讼拘捕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渣桥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捕期限最长为37日。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章,公安机关对被拘捕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捕后的三伏梁弯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缺闷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