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挖眼致使受害人丧失整个视觉器官机能,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重伤情节,而且属于手段特别残忍。分以下情形:1、加害人未满14周岁或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2、加害人已满14周岁,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3、加害人如果有自首,立功,重大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加害人如果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不适用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