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18年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工作,严厉打击买分卖分行为,公安部交管局统一对全国的电子眼处理系统进行了升级,并定于3月1日起正式调整便民渠道处理他人车辆电子眼记分的相关流程。届时,市民如需通过便民渠道处理他人车辆的电子眼记分,需提前至各分局、交警大队窗口进行面签绑定,绑定成功后方能通过便民渠道进行处理。这也就意味着,从3月1日开始,通过自助渠道处理非本人车辆的交通违法,必须先实名注册并绑定对应车辆,然后才能处理。法律依据: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