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育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生育保险条例》,领取生育保险金需满足以下条件: 1. 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 2. 孕期正常,未发生孕期异常、流产等情况。 3. 生育期内在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就业,或在外就业向本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 申请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需要在生育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 职工缴费期满一年以上的,当其符合本法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有权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2.《生育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实行自愿参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女职工,可以申请参保:(一)在我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的;(二)在中国领土上合法居留的外国妇女。(第二款) 缴费期满一年以上的生育保险参保人,依照规定可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第二款) 生育津贴是指生育妇女在劳动法定假期内和非劳动法定假期内(即产前检查、生产和产后观察期)领取的补助金。 4.《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期限:生育妇女应当自产妇出院(包括剖腹产)之日起一年内,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视为放弃。 总之,要领取生育保险金,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孕期正常,生育期内在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就业,并在生育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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