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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要件
释义
    共同犯罪的情形和处罚方式。共同过失犯罪、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同时犯无联系、先后故意无联系、超出共同故意、共同实施不同犯罪、无通谋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处罚主犯按全部犯罪,从犯从轻处罚或免罚。共同过失犯罪分别处罚。对于既遂犯,部分行为导致结果即视为既遂。未遂、预备、中止犯也可能存在。
    法律分析
    一、什么样的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罪。
    2、一方为故意犯罪,一方为过失犯罪。
    3、同时犯,即同时实施犯罪,但彼此之间没有任何意思联络。
    4、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即实行过限。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
    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8、间接正犯:
    (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2)利用他人不属于犯罪行为的身体活动;
    (3)利用他人丧失自由意志的身体活动;
    (4)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
    二、怎么处罚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单位共同犯罪,对其处理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要考虑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共同犯罪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对于共同犯罪的既遂而言,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达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论处。如果共同犯罪没有完成,则可能有的共犯人是未遂犯或预备犯,有的共犯人是中止犯,当然也有可能均是未遂犯或预备犯或中止犯。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有:共同过失犯罪、一方故意犯罪一方过失犯罪、同时犯没有意思联络、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没有主观联系、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不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行为、间接正犯。对于共同犯罪的处罚,根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分别处罚,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共同过失犯罪,应根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分别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为导致犯罪结果达到既遂状态,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论处,未完成的共同犯罪可能涉及未遂犯、预备犯或中止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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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7:5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