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请假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变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势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已评定残疾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