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搬迁,员工能否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 |
释义 | 分情况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我们需要判断公司搬迁是否属于“发生重大变化的客观情况”。(1)如公司在区级及以下的行政区划范围内搬迁,且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则不应认定员工因公司地址发生变更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此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2)如公司在市级及以上的行政区划范围内搬迁,则应综合性考虑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生活等情况进行判定。并从员工角度出发,客观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进而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风险提示: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员工离职后能否主张被迫解除合同和经济补偿金? 需要综合员工离职的具体时间分析。如果员工离职不满一年,尚在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内,员工可以主张被迫离职和经济补偿;如果离职超过了一年,员工主张被迫离职和经济补偿时用人单位可以进行仲裁时效的抗辩。因此,员工的主张能否成功主要是看时间和证据。风险提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公司与员工约定不缴社保,员工事后反悔以被迫解除要求经济补偿能否被支持? 能被支持,社会保险的缴纳是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律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约定,即便约定了也是无效条款。这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以“自愿放弃”等形式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致使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障。风险提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公司单方变更员工的职位、降低职务,员工能否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可以。劳动合同双方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公司协商与员工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岗位和薪资待遇),员工不同意,这样公司要么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要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单方变更,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对职位有明确约定,员工有是可以主张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要求被迫离职的,同时也需要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风险提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公司要搬迁,是否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之一,也是求职者决定是否加入该企业的重要考虑因素。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进行约定。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风险提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的内容可以是多方面的,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即可。但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是双方都明确知道,并明确表示同意接受的,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即便签订了协议,也可能被撤销。 员工以未支付年休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公司如何处理? 公司可以对员工的主张予以协商调休假期,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首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的未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应支付的被表述为“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并非是工资或者劳动报酬,这就表明二者是有区别的,因为归根结底,年休假并非一定会成为“钱”,还是一种假期,一种休息的权利。法律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一方面是出于对有的公司特殊情况的考虑,另一方面300%本身也包含惩罚的含义。既然对这一情况作了罚,自然不能再以同一理由作经济补偿金的第二次罚。其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与劳动报酬是一个概念,那么其主张应该是不受一年时效限制的。但是仲裁和法院的操作已经否定了这一点,年休假受一年时效限制。再次,由于公司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公司“付钱”替代。这实际上是一种权利派生,公司有选择的权利,公司没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源还是没有让员工休年休假。而未休年休假并不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之中。最后,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来看,劳动者主动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还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项权利对企业的限制极大,更应该慎用,不应随意扩大解释。如果将未休年休假也适用这一条的话,造成的后果可能是员工故意不休年休假,将来可以随便辞职,还能要求经济补偿金。造成权利的滥用。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单位在通知员工休年休假时应当做好相应的证据保存。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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