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怎么解决 |
释义 |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劳动监察不受理的四种情况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争议的事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支付补偿金,或者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经济补偿未达成协议,应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对此纠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予受理。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如用工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已经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就不能再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查处。3.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例如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者未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应当由卫生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对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无权管辖。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查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二、劳动争议仲裁如何追加被申请人? 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要追加被申请人的,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而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三、劳动纠纷上诉法院有哪些 劳动纠纷诉讼的标的具体包括: ①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发生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③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以就符合上述诉讼主体条件,又在诉讼标的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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