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未遂之前是否构成诈骗罪 |
释义 | 诈骗未遂和共同犯罪其实并没有过多的联系,如果说对方是属于团伙作案的话,那么被抓住了一般都是按照共同犯进行处理的,并不会因为对方是诈骗未遂,就不会构成共同犯罪。 一、成立共同犯罪的宗旨是什么 共同犯罪主要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目的。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1、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未达到责任年龄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只要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也就是说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就不认为是共同犯罪。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被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竭诚一个犯罪行为整体。共谋实行犯罪,在场没有直接实行犯重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成立共犯。3、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 二、医疗诈骗医生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三、团伙作案如何个人量刑 团伙作案构成犯罪的,属于共同犯罪,所有团伙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至于对团伙中个人的具体量刑,则要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考虑:1、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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