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 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 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 ①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 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②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 ③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 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④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另外,未离婚之前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