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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代位诉讼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释义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若被拒绝或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可以自行提起诉讼。如果他人侵犯公司权益,股东也可提起诉讼。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触及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之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监事触及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前述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之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之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如拒绝接受书面请求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本条第一款规定之股东可依照前两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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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8:4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