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消极执行该怎样办?你们可以具体的处理吗? |
释义 | 第一条为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质量、效率,从根本上治理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确保全省法院“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发 (2009)6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执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办案制度等规定,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构成违纪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本《规定》和相关纪律规定追究违纪人员的责任。第三条执行人员存在下列消极执行情形之一的,按《条例》和本《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应当受理的执行案件、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查控措施和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或者对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不予收集; (三)无正当理由,违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办案制度,未在规定期限采取相应执行实施行为; (四)无正当理由,超出办案期限未办结执行案件、执行异议案件、执行恢复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案件和执行复议案件; (五)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移交案件执行款或其他财产; (六)拖延或者拒不执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决议、命令; (七)对上级法院交办的执行信访案件、督办案件,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不按上级法院的要求上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八)对上级法院指定的执行监督规定和提出的执行工作要求,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 (九)法院消极执行对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第四条执行人员存在下列选择性执行情形之一的,按《条例》和本《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违反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对同一案件的多个被执行人,故意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及执行工作相关规定,只选择部分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对其他应当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不予执行,导致案件不能执结的; (三)对同一案件的多个被申请人,故意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及执行工作相关规定,只选择部分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物,导致其他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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