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怎样告知 1、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告知的规定如下: (1)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 (2)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 (3)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 (4)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二、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 一是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的申辩。 二是告知。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时,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告知或事后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和地点,告知和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三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及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