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新确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 |
释义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确定及无效合同情形概述。根据法律解释,无效合同经竣工验收合格可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发包人不得扣除利润,承包人可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无效合同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未招标或中标无效、借用他人资质等。 法律分析 一、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1、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同时发包人不能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2、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价款确定方式如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发包人不得扣除其中的利润,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法律依据包括《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未进行招标或中标无效、以未具备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名义进行施工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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