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总承包价款的优先受偿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工程总承包价款的优先受偿规定 工程总承包价款是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二、工程总承包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工程总承包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行使法定优先权需要的条件如下: 1、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2、工程已竣工,有竣工验收证明; 3、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 4、承包人已经给付发包人合理期限的催告(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的特点如下: 1、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2、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3、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 4、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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