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使关联方未能及时筹集到相应的工程款。对此,关联方能否要求关联方支付工程款,应视情况而定:1、关联方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如果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认定为从属关系,且关联方从发包人处收到工程款,关联方可以要求关联方支付工程款。但所需金额必须在关联方收到工程款的范围内;2、关联方未收到业主的工程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