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挂靠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合同责任问题及挂靠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法律处理。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并要求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追加被挂靠单位为诉讼当事人。在工程挂靠纠纷中,如果发包人起诉承包人,但发现有转包行为,法院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并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挂靠者可以要求被挂靠者支付工程款,前提是确立了挂靠关系且被挂靠者收到了发包人的工程款。 法律分析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挂靠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可以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这样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那么它们将支持这样的诉讼。 (2)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一、不具有资质的施工人如何主张欠付工程款 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工程挂靠纠纷如何处理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而致使挂靠者未能及时收取相应获得的工程款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3条规定,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作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4条规定: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对此,挂靠者能否要求被挂靠者给付工程款,应该分情况而论。若能认定两者的关系为挂靠关系且被挂靠者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则挂靠者可以要求被挂靠者给付工程款。 结语 协商不成,诉讼解决。被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转包或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实际施工人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明知挂靠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责任时,由挂靠人承担责任。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应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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