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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在劳动法中的规定
释义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工作性质、人身依附关系、报酬确定基础和风险、合同义务转移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雇佣关系存在人身依附,雇员无自主选择权,雇主可干预工作;承揽关系双方地位平等,承揽人有自主决定权。雇佣关系报酬稳定,无亏损风险;承揽关系报酬基于技能和材料价格,承揽人承担亏损风险。雇佣关系不能转移义务,承揽关系可转移。法律责任原则不同。雇佣合同注重雇员技能,承揽合同注重工作能力和利益。
    法律分析
    1、工作的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人身依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双方自始至终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定作人无权进行干预。
    3、报酬确定的基础和风险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关系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劳动报酬有时与材料的价格相结合,而且,承揽人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
    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雇佣契约;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
    5、法律责任不同。雇员与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原则上由承揽人自己承担,但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形下,定作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出发点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选任雇员时,是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员则从劳动报酬是否达到自己的要求,而缔结雇佣合同的;而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的,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的。
    结语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在工作性质、人身依附关系、报酬确定、合同义务转移、法律责任和签订出发点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雇佣合同注重提供劳务,承揽合同则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雇佣关系存在人身依附,雇员缺乏自主选择权,而承揽关系双方地位平等,承揽人有自主决定权。报酬确定方式和风险也不同,雇员获得稳定报酬,承揽人承担亏损风险。合同义务转移方面,雇员不能转移义务,而承揽人可以委托他人完成工作。法律责任上,承揽人承担过错责任,定作人在过失情况下承担相应责任。签订合同时,雇主和雇员关注技能和报酬,而定作方和承揽方则关注能力和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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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1:5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