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无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第一,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 第二,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第三,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 第四,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 (2)有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第一,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第二,应当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第三,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3)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赠与的条件 第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