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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市港澳居民及华侨暂住证管理办法
释义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文号:沪府发[1996]42号发布日期:1996-8-16执行日期:1997-1-1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暂住在本市的港澳居民、华侨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港澳居民是指定居在香港、澳门地区的中国公民;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第三条(适用范围)拟在本市暂住3个月以上的港澳居民、华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主管部门)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港澳居民华侨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港澳居民、华侨的《暂住证》管理工作。第五条(《暂住证》的办理)港澳居民、华侨拟在本市暂住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居住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暂住证》是港澳居民、华侨在本市暂住3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第六条(《暂住证》的办理手续)办理《暂住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暂住证》申请表;
    (二)交验有效的身份证件、出入境证件;
    (三)提交由卫生检疫部门出具或者认可的健康证明;
    (四)提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3张;
    (五)提交与暂住有关的其他证明。第七条(《暂住证》的审批)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港澳居民、华侨办理《暂住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有关材料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签发《暂住证》。第八条(《暂住证》的有效期限)《暂住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1年,但不得超过持有《暂住证》的港澳居民、华侨(以下简称持证人)的出入境证件的有效期限。第九条(《暂住证》的延期)持证人在本市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居住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延期手续。每次办理《暂住证》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条(《暂住证》的变更手续)《暂住证》上的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项目发生变更,持证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居住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手续。区、县公安部门应当当场给予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暂住证》的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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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5:43:03